1、法者,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。——欧阳修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,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。——罗伯斯庇尔 受刑者不应被当作受辱者,而应被当作悔过者重新回归社会。
2、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,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,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。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、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。6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,相反地,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,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。
3、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,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,拯救法律了。——罗曼·罗兰(法)《哥拉·布勒尼翁》法律的基础有两个,而且只有两个……公平和实用。——伯克 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,其国风必须颓败。——塞内加 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,正因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。
4、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,那么它本身就越好。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。法律因罪恶而发展,并且惩办罪恶。法,国之权衡也,时之准绳也。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。我不同意你说的观点,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。
5、律师名片格言 法大行,则是为公是,非为公非。——刘禹锡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(公平),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;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。——亚里士多德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。
6、律师经典格言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,相反地,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,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。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,而不是一张蓝图。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,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,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。 律师是法律最理想、最无可指责的解释者。
诗句:“书痴者文必工,艺痴者技必良。”——唐朝杜甫《丽人行》解释:热爱读书的人必定能够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智慧,能够有更好的学习成果。 诗句:“读书破万卷,下笔如有神。”——唐朝杜甫《题李凝幽居》解释:只有通过广泛的阅读和努力的学习,才能够在写作时有深刻的见解和出色的表现。
真正的读书,是在心灵实践上去学习,而不是为了看到历史和某些解说。——罗伯特·士孟信德 书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,是不灭的文化遗产。——冯其庸 读书是旅行,让人认识世界与自我?——隆伯里 外物之味,久则可厌;读书之味,愈久愈深。——程颐 读万卷书,行万里路。
.读书,是知识的海洋;读书,是精神的世界;读书,是历史的梦想;读书,是文化的天堂! 有关世界读书日的经典名人名言(篇二) 2启发性的养料。而阅读,则正是这种养料。——雨果 2书是灯,读书照亮了前面的路;书是桥,读书接通了彼此的岸;书是帆,读书推动了人生的船。
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。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是指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,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。季卫东教授曾经说过,“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,硬要推行之,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。其结果,往往是治法存,法治亡。
作为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,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之间本无所谓谁首选,谁优先之区别。
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,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,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。两者的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,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现实作用,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具有独立性,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,程序公正有时与实体公正会出现价值冲突。
程序公正,是指诉讼过程的公正,是当事人看得见和能感受到的公正。它要求诉讼活动公开、平等、中立、及时和严明。实体公正,是指包括依法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,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公正地得以实现。对于依法认定事实,强调的是要追求法律真实,认定只能是被证明了的事实,作为裁判的依据。
程序公正只是一种手段,实体公正才是最终目的。这种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。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司法理论研究的深入,这种观点在学界的影响日渐式微。程序公正优先论认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,司法公正就是程序公正,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,应当坚持程序公正优先。
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。当二者发生冲突时,应当程序优先。这是因为,第一,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。第程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第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到恢复,程序不公则不然,比如超期羁押对于当事人的损害是无以弥补的。